清代律法:凡身带凶器、贩私盐、谋反主犯的父母兄弟祖孙,盗银120两、奴婢不尊约束、昼间抢夺并伤人、夺财未遂、奴婢伤主、书吏伪造印信等等,均以“流刑”治罪。 “流刑”分:2000里、2500里、3000里不等。随后又由此生出了:“发遣”和“充军”。 “充军”也细分为“附近”、“近边”、“边远”、“极边远”、“烟瘴”...当时被人们称为“五充”。 流刑与充军区别不大大,只是“充军”后的管理更加严苛一些。 充军和流刑的犯人,在乾隆以前多以关外“宁古塔”为刑犯配所。等到乾隆收复新疆后,大批犯人开始“转充”新疆各地。 犯人进入“配所”统称“流人”,可以军前效力、亦可在属地任差。 今天我们回顾历史,这些人在东北及西北地区在早期开发中所做贡献还是可以的肯定的。 发布于:天津市
|